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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性侵害加害人資料蒐集管理辦法-第 6 條
最後修訂:
2024-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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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摘要
司法警察機關拍攝加害人之相片,應於二十四小時內上傳至內政部警政署加害人登記資料庫,於上傳完成後刪除原始檔案。 司法警察機關應指定專人辦理前項相片之上傳...
📝 內容
司法警察機關拍攝加害人之相片,應於二十四小時內上傳至內政部警政署加害人登記資料庫,於上傳完成後刪除原始檔案。
司法警察機關應指定專人辦理前項相片之上傳,除指定之專人外,任何人不得登入;資料之新增、更新及刪除等均應列入紀錄。
司法警察機關應指定專人辦理前項相片之上傳,除指定之專人外,任何人不得登入;資料之新增、更新及刪除等均應列入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