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加害人資料蒐集管理辦法|第 6 條|警政|法規|生效中
內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4-02-17
司法警察機關拍攝加害人之相片,應於二十四小時內上傳至內政部警政署加害人登記資料庫,於上傳完成後刪除原始檔案。 司法警察機關應指定專人辦理前項相片之上傳,除指定之專人外,任何人不得登入;資料之新增、更新及刪除等均應列入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