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加害人資料蒐集管理辦法|第 11 條|警政|法規|生效中
內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4-02-17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依本辦法取得之加害人去氧核醣核酸樣本,應妥為儲存並建立紀錄及資料庫。 前項樣本、紀錄及資料庫,非依本辦法或其他法律規定,不得洩漏或交付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