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加害人資料蒐集管理辦法|第 12 條|警政|法規|生效中
內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4-02-17
依本辦法採樣、儲存之去氧核醣核酸樣本、紀錄,前者至少應保存十年,後者至少應保存至加害人死亡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