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加害人資料蒐集管理辦法|第 16 條|警政|法規|生效中
內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4-02-17
法院、檢察署、軍事法院、軍事法院檢察署、司法、軍法警察機關於偵查或審理案件有必要時,得請下列機關提供第二條之加害人資料: 一、內政部警政署:提供加害人相片資料。 二、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提供加害人指紋及去氧核醣核酸紀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