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加害人資料蒐集管理辦法|第 17 條|警政|法規|生效中
內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4-02-17
依前條規定請求提供資料時,應檢具公函,敘明法律依據、理由、所需資料類別及資料使用目的。但因犯罪偵防緊急需要,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為之,並再行補送原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