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施行細則|第 11 條|人事|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國防部|v1.0
最後修訂: 2006-10-13
各級主官之獎勵權責依其現任職務編階為準,代理者以其所代之職務編階為準。不定階者以其現階為準。受獎勵者之身份以編階為準,但高階低用或不定階或不佔編階人員及士官士兵則以現階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