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施行細則-第 12 條

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施行細則|第 12 條|人事|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國防部|v1.0

最後修訂: 2006-10-13

內容

編配或三軍軍官士官兵相互配置,不分軍種均視同建制單位;對配屬單位、指揮單位、作戰管制單位之獎勵,於戰時視同建制單位,於平時,同一軍種者,由陸軍司令部、海軍司令部、空軍司令部、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以下簡稱聯勤司令部)、國防部後備司令部(以下簡稱後備司令部)及國防部憲兵司令部辦理,不同軍種者,配屬六個月以上時,由配屬單位辦理。但未開底缺在訓學員之獎勵,仍由原隸屬單位辦理。

相關法律條文 - 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施行細則

  • 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第 8 條(第 8 條)
  • 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0 條)
  • 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施行細則-第 11 條(第 11 條)
  • 陸海空軍獎勵條例施行細則-第 13 條(第 1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