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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 9 條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 9 條|兵役|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國防部|v1.0

最後修訂: 2019-11-29

內容

服役單位應於現役軍人離營前,依下列規定完成退除役離營人員電子兵籍資料(以下簡稱離營電子兵資): 一、退伍、除役、停役、解除召集、輪次歸休、復員、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結訓離營者,應於預定離營之日前十日完成。 二、補充兵完成軍事訓練離營者,應於預定離營之日前二日完成。 三、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人員,依兵役法第二十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情形停止訓練,其在營期間逾三十日,以已訓補充兵列管運用者,應於停止訓練生效日完成。

相關法律條文 -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 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第 8 條(第 8 條)
  • 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 10 條(第 10 條)
  •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 11 條(第 1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