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 11 條|兵役|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國防部|v1.0
最後修訂: 2019-11-29
軍人離營時,應由其服役單位發給離營證件,並實施離營教育,使其知悉有受後備軍人管理、編組、訓練、教育及各種召集服役之義務與得享有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