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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 40 條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 40 條|兵役|法規|生效中

第 八 章|國防部|v1.0

最後修訂: 2019-11-29

內容

現役軍人經核定停役者,其停役期間管理如下: 一、被俘、失蹤停役人員,縣市後備指揮部接獲現役兵籍管理單位移轉之兵籍資料,分別予以列冊專檔保管,不予後備管理與運用。 二、因案經通緝、羈押,或宣告徒刑、拘役或受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其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在執行中者,服役單位於停役生效時,應依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及第十二條規定辦理相關作業;縣市後備指揮部於接獲停役通知、離營憑證卡及兵籍資料時,實施後備管理。 三、休職、撤職、外職、因其他事故停役及因病停役人員通報納管作業,同現役軍人退伍方式辦理。 前項停役原因消滅時,由縣市後備指揮部檢討辦理回役或因停退伍。第三款之外職停役人員不予回役;休職、撤職及因其他事故停役逾三年未回役者,或未逾三年本人志願退伍者;因病停役病癒者,由縣市後備指揮部列冊層報權責單位辦理因停退伍。

罰則

現役軍人經核定停役者,其停役期間管理如下: 一、被俘、失蹤停役人員,縣市後備指揮部接獲現役兵籍管理單位移轉之兵籍資料,分別予以列冊專檔保管,不予後備管理與運用。 二、因案經通緝、羈押,或宣告徒刑、拘役或受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其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在執行中者,服役單位於停役生效時,應依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及第十二條規定辦理相關作業;縣市後備指揮部於接獲停役通知、離營憑證卡及兵籍資料時,實施後備管理。 三、休職、撤職、外職、因其他事故停役及因病停役人員通報納管作業,同現役軍人退伍方式辦理。 前項停役原因消滅時,由縣市後備指揮部檢討辦理回役或因停退伍。第三款之外職停役人員不予回役;休職、撤職及因其他事故停役逾三年未回役者,或未逾三年本人志願退伍者;因病停役病癒者,由縣市後備指揮部列冊層報權責單位辦理因停退伍。

相關法律條文 -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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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 38 條(第 38 條)
  •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 39 條(第 39 條)
  •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 41 條(第 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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