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 43 條|兵役|法規|生效中
第 八 章|國防部|v1.0
最後修訂: 2019-11-29
後備軍人有兵役法第五條之情形者,應予禁役,由後備軍人管理機關依據司(軍)法機關判刑通知或監所執行紀錄,予以核定禁役。 前項符合禁役人員,軍官呈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士官兵報請地區後備指揮部核定禁役,並填發禁役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