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953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十 章|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善意占有人就占有物之滅失或毀損,如係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所致者,對於回復請求人僅以滅失或毀損所受之利益為限,負賠償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