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1001 條|法律事務|法|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三 節|法務部|v1.0
生效日期: 9999-12-31|最後修訂: 2021-01-20
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