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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業審查費證照費及許可費收費標準-第 2 條

菸酒業審查費證照費及許可費收費標準|第 2 條|國庫|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14-12-29

內容

依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六條申請設立許可者,應繳納審查費,其費額如下: 一、菸酒製造業者: (一)依本法第十條設立屬股份有限公司者:新臺幣五千元。 (二)依本法第十條設立非屬股份有限公司者:新臺幣三千元。 (三)依本法第十一條設立者:新臺幣三千元。 二、菸酒進口業者:新臺幣二千元。 已依本法設立之菸酒業者,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及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者,其應繳納之審查費按前項費額減半繳納。 前項申請因負責人更名、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或法令變更所致者,免收取審查費。 依本法第十條第四項、第十六條第五項及農民或原住民製酒管理辦法規定申請展延設立許可期限者,每一申請案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五百元。 各項申請經駁回者,其所繳納之審查費,不予退還。

相關法律條文 - 菸酒業審查費證照費及許可費收費標準

  • 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第 8 條(第 8 條)
  • 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菸酒業審查費證照費及許可費收費標準-第 1 條(第 1 條)
  • 菸酒業審查費證照費及許可費收費標準-第 3 條(第 3 條)
  • 菸酒業審查費證照費及許可費收費標準-第 4 條(第 4 條)
  • 菸酒業審查費證照費及許可費收費標準-第 5 條(第 5 條)
  • 菸酒業審查費證照費及許可費收費標準-第 6 條(第 6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