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第 3 條|國庫|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14-12-26
工業副產品為酒精時,應依本法及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經取得酒精製造業許可執照後,始得銷售其副產之酒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