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第 4 條|國庫|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14-12-26
酒精販賣業者應檢附公司、商業或其他核准營業之證明文件,經營業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後,始得營業。但酒精製造業者、進口業者及領有藥局執照或藥商許可執照並依第十一條規定銷售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