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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中

民法-第 1041 條

📜
法律名稱
民法
📋
條款號
第 1041 條
📂
分類
法律事?
📍
Hierarchy Path
第 二 章/第 四 節
🏛️
Authority
法務部
🏷️
Version
1.0
生效日期: 9999-12-31 最後修訂: 2021-01-20
📋 條文摘要

夫妻得以契約訂定僅以勞力所得為限為共同財產。 前項勞力所得,指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薪資、工資、紅利、獎金及其他與勞力所得有關之財產收入。勞力所...

📝 內容

夫妻得以契約訂定僅以勞力所得為限為共同財產。
前項勞力所得,指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薪資、工資、紅利、獎金及其他與勞力所得有關之財產收入。勞力所得之孳息及代替利益,亦同。
不能證明為勞力所得或勞力所得以外財產者,推定為勞力所得。
夫或妻勞力所得以外之財產,適用關於分別財產制之規定。
第一千零三十四條、第一千零三十八條及第一千零四十條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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