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賦稅|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2-02-21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第三款所稱收有押金者,指有租金與押金及無租金而有押金二種情形。所稱押金,包括因租用財產而給付之保證金等。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第四款所稱他人,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類第四款及第五款所稱當地一般租金,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訂定,送財政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