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賦稅|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2-02-21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稱經營二個以上之營利事業,指獨資經營或合夥經營,其盈虧互抵之規定,應以同年期為限,其投資於公司、合作社、有限合夥及醫療社團法人,不適用本法第十六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