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賦稅|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2-02-21

內容

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關於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規定,其為納稅義務人之子女、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已成年而在校就學或因身心障礙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納稅義務人於結算申報時,應檢附在校就學之證明或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精神衛生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備核。

相關法律條文 -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 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第 15 條(第 15 條)
  •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第 11 條)
  •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第 12 條)
  •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第 13 條)
  •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第 14 條)
  •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第 1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