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24-6 條|賦稅|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2-02-21
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 6 規定,申報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者,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承租房屋及支付租金之證明文件:租賃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及付款證明影本。 二、租屋自住之證明文件: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之證明,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之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