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賦稅|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2-02-21
納稅義務人結算申報書中未列舉扣除額,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者,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 經納稅義務人選定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或依前項規定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於其結算申報案件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