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61 條|賦稅|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2-02-21
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第七十三條第二項及本細則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受委託之代理人,未依規定期間代理申報納稅者,稽徵機關應依本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核定納稅義務人之所得額及應納稅額,通知其負責繳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