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64 條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64 條|賦稅|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2-02-21

內容

清算所得之計算如下: 存貨變現收入-存貨變現成本=存貨變現損益 非存貨資產變現收益+償還負債收益+清算結束剩餘資產估價收益+其他收益=清算收益 非存貨資產變現損失+收取債權損失+清算結束剩餘資產估價損失+清算費用+其他損失=清算損失 存貨變現損益+清算收益-清算損失=清算所得或虧損 清算所得-依法准予扣除之以往年度核定虧損額-各項依法免計入所得之收益-各項依法免稅之所得=清算課稅所得 前項存貨變現成本之計算準用第三十一條有關銷貨成本計算之規定。

相關法律條文 -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 未變性酒精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第 15 條(第 15 條)
  •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49 條(第 49 條)
  •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50 條(第 50 條)
  •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51 條(第 51 條)
  •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52 條(第 52 條)
  •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53 條(第 5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