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 17 條|賦稅|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2-08-08
營利事業設置之帳簿,應按會計事項發生之次序逐日登帳,至遲不得超過二個月。 前項期限自會計事項發生書立憑證之次日起算。其屬其他固定營業場所之會計事項,應自其他固定營業場所報表或憑證送達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