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第 36 條|賦稅|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財政部|v1.0
生效日期: 2023-01-01|最後修訂: 2024-01-22
營利事業應根據審定資產重估價值,自重估年度終了日之次日起調整原資產項目,並將重估差價,記入權益項下之未實現重估增值項目。 前項未實現重估增值,免予計入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該資產於重估後發生轉讓、滅失或報廢情事者,應於轉讓、滅失或報廢年度,轉列為營業外收入或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