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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稅稽徵規則-第 42 條

貨物稅稽徵規則|第 42 條|賦稅|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2-23

內容

同一組織所屬不同工廠產製相同之產品者,得由總機構向財政部申請核准就不同工廠產製相同產品之銷售價格合併計算完稅價格,由各工廠分別按出廠數量計算應納稅額報繳貨物稅。 依前項規定申請核准合併計算完稅價格之產製廠商,因實際需要,向財政部申請恢復分別按不同工廠產品之銷售價格,計算完稅價格報繳貨物稅者,於一年內,不得再申請合併計算完稅價格。

相關法律條文 - 貨物稅稽徵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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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貨物稅折算課徵辦法-第 5 條(第 5 條)
  • 貨物稅稽徵規則-第 39 條(第 39 條)
  • 貨物稅稽徵規則-第 40 條(第 40 條)
  • 貨物稅稽徵規則-第 41 條(第 41 條)
  • 貨物稅稽徵規則-第 43 條(第 43 條)
  • 貨物稅稽徵規則-第 44 條(第 4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