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用貨品貨物稅免稅辦法|第 10 條|賦稅|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17-02-16
廠商因承製軍用品收受軍用免稅貨品為原料,遇廠商不能履約或其他原因終止契約者,或經加工後之成品,經軍方驗收不合格退貨者,原採購單位應負責通知稽徵機關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