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用貨品貨物稅免稅辦法|第 11 條|賦稅|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17-02-16
軍用免稅貨品供應廠商加工或使用,遇有剩餘不繳還軍方者,應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補稅手續,未補繳稅款先行移用者,應按漏稅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