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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 11 條

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 11 條|賦稅|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4-06-25

內容

執行業務收入,經取具所得稅扣(免)繳憑單,其憑單記載之所得額或給付年度,與帳載不符者,應查明實際情形予以認定。 聯合執業事務所得於每年三月二十日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將其所取得前一年度之扣繳憑單、取自大陸地區之所得及在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依聯合執業合約所載盈餘分配比例,轉開扣繳憑單予各執行業務者辦理申報及扣抵,並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核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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