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 13 條|賦稅|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4-06-25
執行業務者因停止執業或因聯合事務所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其勞工退休準備金、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之累積餘額,應轉作當年度收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