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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貨物稅折算課徵辦法-第 4 條

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貨物稅折算課徵辦法|第 4 條|賦稅|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3-24

內容

廠商產製中央系統型冷暖氣機用之主機,需用之冷媒壓縮機,得於進口或向他廠購買冷媒壓縮機時,依貨物稅稽徵規則第七十五條規定辦理,不依前述規定辦理者,則應申請依前條規定辦理;同一廠不得同時採用二種課稅方式,其經核准後三年內不得申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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