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15-3 條|賦稅|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2-11
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有隨銷售附贈禮券、獎勵積點或保固服務等,該附贈部分相對應之收入應於銷售時認列,不得遞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