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38-1 條|賦稅|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一 節|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2-11
進貨價格顯較第二十二條所稱時價為高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向關係企業以外之非小規模營利事業進貨,經查明其進貨價格與銷貨廠商列報銷貨之金額相符者,應予認定。 二、向小規模營利事業或非營利事業者進貨,經提出正當理由及取得證明文據,並查對相符時,應予認定。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其無正當理由或未能提示證明文據或經查對不符者,應按時價核定其進貨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