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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38-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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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稱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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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號
第 38-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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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賦稅
📍
Hierarchy Path
第 四 章/第 一 節
🏛️
Authority
財政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3-12-11
📖 定義條文
📋 條文摘要

進貨價格顯較第二十二條所稱時價為高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向關係企業以外之非小規模營利事業進貨,經查明其進貨價格與銷貨廠商列報銷貨之金額相符者,應予...

📝 內容

進貨價格顯較第二十二條所稱時價為高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向關係企業以外之非小規模營利事業進貨,經查明其進貨價格與銷貨廠商列報銷貨之金額相符者,應予認定。
二、向小規模營利事業或非營利事業者進貨,經提出正當理由及取得證明文據,並查對相符時,應予認定。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其無正當理由或未能提示證明文據或經查對不符者,應按時價核定其進貨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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