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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41 條

📜
法律名稱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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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號
第 4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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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賦稅
📍
Hierarchy Path
第 四 章/第 一 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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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ity
財政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3-12-11
📦 進口相關
📋 條文摘要

外銷品進口原料經核准記帳之稅捐,應以備忘科目列帳,不列成本,並於核准退稅時,以原科目沖銷之。其因轉為內銷或因逾期出口而補繳上述經核准記帳之稅捐者,如與...

📝 內容

外銷品進口原料經核准記帳之稅捐,應以備忘科目列帳,不列成本,並於核准退稅時,以原科目沖銷之。其因轉為內銷或因逾期出口而補繳上述經核准記帳之稅捐者,如與進口日期屬同一會計年度,應根據海關通知文件列為成本,如補繳年度與進口日期不屬同一年度,除會計基礎經核准採用現金收付制者外,應於內銷或逾期出口之年度先行估計應補稅款列為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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