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42 條|賦稅|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一 節|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2-11
進貨進料之價格及其運雜費用等,因特殊原因尚未確知者,得先估列相當之進貨成本或製造成本,俟確知後,再行調整或補列損益。 前項暫估進貨進料之成本,於年度結帳時,已確知其高於應付數額而未予沖轉或補列收益者,應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