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46 條|賦稅|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二 節|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2-11
期初存貨之貨品、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及副產品之申報數量及金額,應與上年度稽徵機關核定數量及金額相符,其不符者,應予調整。但上期因耗用原料、物料等與耗用率不符,而調整之金額,不得列為次年之期初存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