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47 條|賦稅|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二 節|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2-11
上年度未依法申報,或於年度中途設帳,或雖經申報,但無法提示有關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經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者,應通知其列報期初存貨明細表,標明各類存貨之數量、單位、原價,並註明其為成本、淨變現價值或估定價額予以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