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53 條|賦稅|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三 節|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2-11
期末存貨數量於必要時,經稽徵機關首長核准,得實地盤點,經盤點逆算不符,足以證明在申報年度有漏報、短報所得額者,應依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規定辦理。但如係由於倉儲損耗、氣候影響或其他原因,經提出正當理由或證明文件,並經稽徵機關查核屬實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