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58 條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58 條|賦稅|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四 節|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2-11

內容

製造業已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設置帳簿,平時對進料、領料、退料、產品、人工、製造費用等均作成紀錄,有內部憑證可稽,並編有生產日報表或生產通知單及成本計算表,經內部製造及會計部門負責人員簽章者,其製品原料耗用數量,應根據有關帳證紀錄予以核實認定。 製造業不合前項規定者,其耗用之原料如超過各該業通常水準;超過部分,除能提出正當理由,經查明屬實者外,應不予減除。 前項各該耗用原料之通常水準,由主管稽徵機關會同實地調查,並洽詢各該業同業公會及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其未經核定該業通常水準者,得比照機器、設備、製造程序、原料品質等相當之該同業原料耗用情形核定之;其無同業原料耗用情形可資比照者,按該事業上年度核定情形核定之。但上年度適用擴大書面審核者除外,若無上年度核定情形,則按最近年度核定情形核定之;其為新興事業或新產品,無同業原料耗用情形及該事業上年度核定情形可資比照者,由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 前項所稱同業,指各主管稽徵機關所轄或鄰近縣(市)之該同業;所稱上年度核定情形,指上年度據以計算耗料之依據。

相關法律條文 -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45 條(第 45 條)
  •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78 條(第 78 條)
  •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37 條(第 37 條)
  •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38 條(第 38 條)
  •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38-1 條(第 38-1 條)
  •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39 條(第 39 條)
  •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40 條(第 4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