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59 條|賦稅|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四 節|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2-11
汽車運輸業、出租遊覽車業、海運業、漁撈業、煤礦業、窯業所需燃料器材,營建業之營建材料及畜牧業之飼料等耗用數量,應比照前條規定之原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