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60 條|賦稅|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第 五 節|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2-11
營利事業之費用與損失,應視其性質分為營業費用(如銷售、管理費用)與營業成本(如製造費用),分別審定並轉正。其應歸屬於營業成本之費用或損失,原列報於營業費用,經稽徵機關審定轉正者,應就調整部分分攤於期末存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