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63 條|賦稅|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一 節|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3-12-11
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除屬所得稅法第四十八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準用同法第四十四條估價規定產生之跌價損失、本準則第五十條之存貨跌價損失,第七十一條第八款之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第九十四條之備抵呆帳,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外,不予認定。 依法得提列之各項損失準備仍應於帳上記載提列金額,並於年度結算申報時列報損失始予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