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第 10 條|賦稅|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4-12
進口貨物適用預先審核之稅則號別,其依文件審核或貨物查驗通關方式處理者,進口人辦理通關時應檢附答復函影本以供查核;其依免審免驗通關方式處理者,海關必要時,得要求進口人補送之。 進口實到貨物與稅則預先審核之貨物相同者,海關應按預先審核之稅則號別核定。但申請人提供錯誤或不實資料致影響預先審核結果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