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第 5 條|賦稅|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23-04-12
申請人提供之資料不全致無法預先審核稅則者,應於海關書面通知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補件;申請人有正當理由,得於期限屆滿前向海關申請延長補件期限。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