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賦稅|法規|生效中
第 三 章|財政部|v1.0
生效日期: 2025-01-01|最後修訂: 2024-12-17
營業人以土地及其定著物合併銷售時,除銷售價格按土地與定著物分別載明者外,依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營業稅)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營業稅)總額之比例,計算定著物部分之銷售額。其計算公式如下: 定著物部分之銷售價格= 土地及其定著物 房屋評定標準價格× (1 +徵收率) 之銷售價格 × ─────────────────────── 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評定標準價格× (1 +徵收率) 定著物部分之銷售額=定著物部分之銷售價格÷ (1 +徵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