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38-1 條|賦稅|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財政部|v1.0
生效日期: 2025-01-01|最後修訂: 2024-12-17
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之營業人,除申請核准以每月為一期申報者外,應以每二月為一期,分別於每年一月、三月、五月、七月、九月、十一月之十五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之營業人,申請改以每月或每二月為一期申報者,應自核准後之首一單月起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