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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生效中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 6 條

📜
法律名稱
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
📋
條款號
第 6 條
📂
分類
關務
📍
Hierarchy Path
第 二 章
🏛️
Authority
財政部
🏷️
Version
1.0
生效日期: 2026-02-01 最後修訂: 2026-01-30
📋 條文摘要

入境之外籍及華僑等非國內居住旅客攜帶自用應稅物品,得以登記驗放方式代替稅款保證金之繳納或授信機構之擔保。經登記驗放之應稅物品,應在入境後六個月內或經核...

📝 內容

入境之外籍及華僑等非國內居住旅客攜帶自用應稅物品,得以登記驗放方式代替稅款保證金之繳納或授信機構之擔保。經登記驗放之應稅物品,應在入境後六個月內或經核准展期期限前原貨復運出口,並向海關辦理銷案,逾限時由海關逕行填發稅款繳納證補徵之,並停止其該項登記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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