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 9 條|關務|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財政部|v1.0
生效日期: 2026-02-01|最後修訂: 2026-01-30
入境旅客攜帶自用家用行李物品以外之貨物,以廠商名義進口者,應依關稅法第十七條規定填具進口報單,辦理報關手續。 入境旅客攜帶貴重物品或屬保稅工廠、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園區及農業科技園區事業之貨樣、機器零件、儀器、原料、工具、物料等保稅貨物,得於入境之前預先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