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法規 生效中

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17 條

📜
法律名稱
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
📋
條款號
第 17 條
📂
分類
關務
📍
Hierarchy Path
第 三 章
🏛️
Authority
財政部
🏷️
Version
1.0
最後修訂: 2022-09-23
📋 條文摘要

自用保稅倉庫自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園區及農業科技園區區內保稅倉庫以外之事業、保稅工廠、自由貿易港區或物流中心購買保稅貨物,應由買賣雙方聯名填具報單,檢附...

📝 內容

自用保稅倉庫自科技產業園區、科學園區及農業科技園區區內保稅倉庫以外之事業、保稅工廠、自由貿易港區或物流中心購買保稅貨物,應由買賣雙方聯名填具報單,檢附報關必備文件向海關申報,憑電腦放行通知或進儲准單進儲。
自用保稅倉庫自課稅區廠商購買供重整用之貨物,應由買賣雙方聯名填具報單,檢附報關必備文件向海關申報,憑電腦放行通知或進儲准單進儲。

查詢相關稅則

想知道這項法規影響哪些進口商品?使用稅則搜尋找到相關稅號與稅率